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教学【2013】58号文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成人专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或确有特殊专长,以及因身体原因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或有特殊困难的确凿证据证明,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可予以转专业或转学。
第一章 转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1.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2.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3.遵循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4.遵循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5.遵循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第五条 转专业的基本要求
1.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经学生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其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2.由于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或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及入伍转业复员以后原专业发生变化者,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转专业;
3.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或有特殊才能及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者,可按照规定申请转专业;
4.学生转专业的时限,专科学生为第二学期至第三学期;
5.转专业的具体工作由学籍学历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录取通知书与录取数据不一致的,一律以录取数据为准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六条 转专业的程序
1.学生本人按照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2.学生转专业由学校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审批,由学校学籍学历管理部门以学校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在学期初或学期末两周内进行。
第八条 转专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2.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3.学生因特殊才能或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学校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意见一并上报;
4.学校以正式文件形式呈报的《关于×××等**人申请转专业的报告》及转专业汇总表。
第二章 转学
第九条 转学的基本原则
1.遵循理由充分、证据充实、以人为本、保障学习的原则;
2.遵循严格控制、从严管理、审慎处理、集中受理的原则;
3.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转学的基本要求: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1.未在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取得电子学籍者;
2.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者;
3.专科第三学期以后的;
4.不同学历层次之间者;
5.转出学校专业录取分数低于转入学校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者;
6.处于休学期间者;
7.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8.应予退学者;
9.转学时涉及转专业,而该专业属于限制转专业范围者;
10.已转学一次者;
11.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一条 转学的程序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转出学校商函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复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考核拟转入学生具体情况并形成考核材料;
3.转出学校持转入学校复函、拟转学学生鉴定以及转出学校的转学请示(学校以正式文件呈报《关于×××同学转学的请示》),到省教育厅学生处领取《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4.《黑龙江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转出和转入学校主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由转入或转出学校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持此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教育厅学生处。
第十二条 转学需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书;
2.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3.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
4.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申请转学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5.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拟转学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
6.拟转入学校考核证明;
7.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证明;
8.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
9.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转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转专业和转学等学籍异动工作实行具体负责学籍学历管理的校领导签批制度,必要时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转专业和转学等学籍异动事项由学校负责学籍学历管理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到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 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学校不得先行接收学生到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就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
二O一四年六月十八日